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3500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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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簡文宣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350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簡文宣、黃啟賢、莊松樹、李木欽、黃添登
  • 產製日期: 39121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澄字第350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簡文宣、黃啟賢「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莊松樹、李木欽、黃添登「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各處有期徒刑4年,各褫奪公權3年。反動書籍25種、三八式步槍1枝(號碼83186)、子彈56發、雷管1盒、手榴彈197枚均沒收。
    • 法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