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木欽

李木欽(1927-1995),臺灣桃園人。 依(39)安澄字第350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張阿屘之囑,為其隱敝行蹤。1950年7月1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1年2月13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木欽明知張阿屘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李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50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