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730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黃逢開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73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黃逢開、徐慶蘭、張錦秀、李兆育、羅集基
  • 產製日期: 41051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173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黃逢開、徐慶蘭「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張錦秀「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李兆育、羅集基「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8年。獲案之「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論修養」3本、反動歌曲1本、情報紀錄1本、讀書心得及日記1本、會報準件1紙均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