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0919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黃家猶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091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黃家猶、黃孫斌、劉孫惠、倪伯芳
  • 產製日期: 410227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091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黃家猶「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連續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黃孫斌「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倪伯芳「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連續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劉孫惠「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加拿大手槍1枝、子彈59發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10條、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1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186條、第56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