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433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張金潭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433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張金潭、李九、李喬松
  • 產製日期: 40112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433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張金潭「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李九、李喬松「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5年。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5條、第12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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