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40年則判字第0370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陳中毅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國防部40年則判字第037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國防部
  • 相關當事人: 陳中毅、劉孔立、曹中岳、胡彥芸、姚廣勤、廖平洲
  • 產製日期: 400927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國防部
    • 裁判書字號:(40)則判字第037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中毅「偽造公印」處有期徒刑10月;「偽造印章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其餘部分無罪。劉孔立、曹中岳、胡彥芸、姚廣勤、廖平洲均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另行之。偽造之國立廣西大學教務處註冊組印章、沈體蘭簽名章各一枚,均沒收。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8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218條第1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