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86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高金沐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86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高金沐、廖慶坪、廖新彩、范金水、吳淋源、張乾
  • 產製日期: 41052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186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高金沐、廖慶坪、廖新彩、范金水「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吳淋源、張乾均無罪。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