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金水

范金水(1909-2002),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18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僱用宋增勳工作期間,宋增勳常對其灌輸匪幫思想,並攻擊美軍在韓作戰及協防臺灣之事,范金水明知宋增勳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2年2月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53年8月7日刑期結束,9月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范君明知宋增勳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范君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范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於宋君是否為匪諜,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6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