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沐

高金沐(1928-1979),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8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曾與臺共楊梅支部宋增勳(即黃阿明)、胡玉麟及鄭石林(即鄭阿華)等在楊梅國校同事,於宋等案發逃匿後知其匪諜身分,並與胡玉麟、鄭石林相遇,而不告密檢舉等情。1952年2月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53年2月8日服勞役。1953年8月7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鄭石林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6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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