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新彩

廖新彩(1926-2000),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8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鄭石林之表兄,曾聽鄭父告知鄭石林係匪徒,之後與鄭石林相遇時,曾勸鄭君自首未果,竟不告密檢舉等情。1952年2月1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53年8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8月提出申請,2002年2月2日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鄭石林為匪諜而未告密檢舉,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足證其明知鄭石林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6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