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1250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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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藍明谷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125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藍明谷、江順霖、江德龍、楊再仁、鍾德興、鍾德福、鍾炳旺
  • 產製日期: 40032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125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藍明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江順霖、江德龍「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楊再仁、鍾德興、鍾德福、鍾炳旺均無罪。
    • 法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9條、第66條、第73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