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炳旺

鍾炳旺(1902-1965),廣東梅縣人。 依(40)安潔字第125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等涉嫌知悉鍾里志、鍾國輝、李旺輝等為匪徒而仍收留等情。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1年4月21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8月經第5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10年12月經第7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係因涉知匪不報等嫌疑而遭逮捕,後因不能證明有犯罪意思而經判決無罪,就其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250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17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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