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1488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彭溢中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148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彭溢中、曾在明、黃正榮、閘壽山、張澤裕、程德馨、陳曉嵐
  • 產製日期: 42110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148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彭溢中「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張澤裕、曾在明、黃正榮、閘壽山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陳曉嵐、程德馨均無罪。美式柯爾得手槍1桿(列第1713353號)、子彈49發、死敵1本均沒收。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刑法第186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