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正榮

黃正榮(1924-1994),四川自貢人。 依(42)安度字第148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平遠輪船員,其等涉有共同謀議將平遠輪開回大陸附匪,暨為叛徒刺探軍情等罪嫌。1952年8月2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3月31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黃正榮因曾讀《唯物辦證法》,常聽匪廣播,思想傾匪,而予交付感化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