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明

曾在明(1922-1972),四川資中人。 依(42)安度字第148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平遠輪船員,其曾在明早年喜讀新華日報,在臺譭謗國民黨為黑心黨,不配領導中國,稱揚匪政夜不閉戶,滅絕小偷。1952年8月1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3日交付感化。1957年9月5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5月經第7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曾在明早年喜讀新華日報,在臺譭謗國民黨為黑心黨,不配領導中國,稱揚匪政夜不閉戶,滅絕小偷,應予交付感化等情,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