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澤裕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張澤裕(1919-2003),湖北羅田人。 依(42)安度字第148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平遠輪輪機長,其涉有共同謀議以暴力將平遠輪開回大陸附匪,暨為叛徒刺探軍情等罪嫌。1952年8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4月9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2月經第7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以張澤裕之妻陳伯智為朱毛匪徒,且核閱陳伯智先後致被告張澤裕之信函,已足證明該張澤裕思想受匪毒化,因而裁定交付感化,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