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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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澤裕(1919-2003),湖北羅田人。 依(42)安度字第148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平遠輪輪機長,其涉有共同謀議以暴力將平遠輪開回大陸附匪,暨為叛徒刺探軍情等罪嫌。1952年8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4月9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2月經第7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以其之妻陳伯智為朱毛匪徒,且核閱陳伯智先後致其之信函,已足證明該其思想受匪毒化,因而裁定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