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復字第0038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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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王忠賢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復字第003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王忠賢、張福全、孫羅通、高漢橋、潘火全
  • 產製日期: 44102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4)審復字第003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王忠賢、張福全、孫羅通「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高漢橋「連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潘火全「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王忠賢、張福全、孫羅通、高漢橋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