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特字第011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方金水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特字第011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方金水、林池、連輝施、王聯生
  • 產製日期: 44120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4)審特字第011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方金水「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林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連輝施「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王聯生「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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