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4580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彭從欽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458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彭從欽、彭作霖、袁坤池、林有福
  • 產製日期: 40120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458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彭從欽、彭作霖「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袁坤池、林有福「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2年。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5條、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64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