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作霖

彭作霖(1929-),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潔字第458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由陳清要吸收,加入共匪組織,後向刑警總隊自首。1951年9月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8月30日刑期結束,9月10日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在警局辦理自首時陳述加入工會,以及吸收其加入工會之另案被告陳清要經在另案證明為叛徒等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名稱、性質及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58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