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8年警審特字第001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梁載中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8年警審特字第001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梁載中、馮慶蓀、杜鑫、林承善、屈連榮
  • 產製日期: 481224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8)警審特字第001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梁載中「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8月;「教唆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處有期徒刑4年;「共同偽造公印」處有期徒刑8月;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其餘部分無罪。馮慶蓀、杜鑫、林承善、屈連榮「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各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偽造之英式大學關防、方印、鄧傳階簽名章各1顆、在學證明書、東北大學寄讀證各1紙均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5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3項、第12條;刑法第28條、第29條第2項、第173條第1項、第173條第3項、第212條、第214條、第216條、第217條第1項、第218條第1項、第219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10款、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