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載中

  • 梁載中 1931年出生 湖南 衡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梁載中(1931-),湖南衡陽人。 依(48)警審特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央圖書館助理員,其於新竹縣竹東鎮前榮民療養大隊療養期間,不滿現實,企圖待機與匪合作,奪取政權,乃密組「真民主促進社」,先後邀馮慶蓀、杜鑫、林承善、伍鐵璆、屈連榮、李正憲等參加。梁載中退役後,因欲升學,將購得偽造之國立東北大學寄讀證1紙,自填姓名,年籍,在學期間等後,送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轉請教育部復學,以辦理逾期,經該部退回,遂企圖毀滅教育部資料室內大陸大專學生名冊,以便矇混復學,交李正憲新臺幣30元,唆使購買汽油等,放火燒燬教育部資料室,李正憲於購買汽油潛入教育部後,中止放火,而後又向劉智雄取得偽造之國立英士大學在學證明書1紙,將劉智雄姓名擦去,欲自填姓名使用,因擦痕顯明,不能使用,尚未填入自己姓名,於同年大專聯合招生後,與陳玳瓏等合資以該偽英士大學在學證明書為藍本,偽刻該大學木質關防,及3公分方印,校長鄧傳階簽名章各1顆,用以偽造該大學在學證明書,備供使用。1958年12月13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216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8月,《刑法》第173條「教唆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判處有期徒刑4年,《刑法》第218條「共同偽造公印」判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其餘部分無罪。1970年12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梁載中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梁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互證為據,惟梁君於審理中否認,且梁君縱有密組「真民主促進社」之情形,亦尚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中央圖書館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11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