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載中
- 梁載中 男 1931年出生 湖南 衡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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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梁載中(1931-),湖南衡陽人。
依(48)警審特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央圖書館助理員,其於新竹縣竹東鎮前榮民療養大隊療養期間,不滿現實,企圖待機與匪合作,奪取政權,乃密組「真民主促進社」,先後邀馮慶蓀、杜鑫、林承善、伍鐵璆、屈連榮、李正憲等參加。其退役後,因欲升學,將購得偽造之國立東北大學寄讀證1紙,自填姓名,年籍,在學期間等後,送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轉請教育部復學,以辦理逾期,經該部退回,遂企圖毀滅教育部資料室內大陸大專學生名冊,以便矇混復學,交李正憲新臺幣30元,唆使購買汽油等,以放火燒燬教育部資料室。李正憲於購買汽油潛入教育部後,中止放火,而後又向劉智雄取得偽造之國立英士大學在學證明書1紙,將劉智雄姓名擦去,欲自填姓名使用,因擦痕顯明,不能使用,尚未填入自己姓名,於同年大專聯合招生後,與陳玳瓏等合資以該偽英士大學在學證明書為藍本,偽刻該大學木質關防,及3公分方印,校長鄧傳階簽名章各1顆,用以偽造該大學在學證明書,備供使用。1958年12月13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216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8月,《刑法》第173條「教唆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判處有期徒刑4年,《刑法》第218條「共同偽造公印」判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其餘部分無罪。1970年12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審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互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密組「真民主促進社」之情形,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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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中央圖書館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11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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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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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