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承善

林承善(1926-),江蘇高郵人。 依(48)警審特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企圖待機與匪合作,奪取政權,並接受梁載中之邀請參加「真民主促進社」等情。1958年12月24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3年12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屈連榮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真民主促進社」為叛亂之組織並提出申請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11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