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總司令部53年明審字第000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林基玉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陸軍總司令部53年明審字第000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陸軍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林基玉、趙濟民、高亨應、姜順清、軋文清、趙先讓
  • 產製日期: 52122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陸軍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3)明審字第000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林基玉、趙濟民、高亨應「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獲案工作指示一件、生活日記一本沒收。姜順清「連續為叛徒運輸其他使用物資」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軋文清「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趙先讓「連續因職務上知悉之軍機洩漏他人」處有期徒刑7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4款、第4條第1項第6款、第5條、第8條第1項;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6條、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