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亨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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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585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高亨應(1918-1964),安徽無為人。05859申請案於2000年12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2月7日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戰車基地勤務廠陸軍兵工上校兵工參謀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明審字第00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原判決關於林基玉、趙濟民、高亨應部份核准,原判決關於林基玉、趙濟民、黃亨應部份核准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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