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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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姜順清 1904年出生 1975年卒 山東 威海衛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陸軍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姜順清(1904-1975),山東威海衛人。 依(54)章審字第2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居留香港期間,獲遇駐港匪徒解吉蒿,因解係其胞兄義子,時相過從,嗣姜舉家遷臺,開設遠東飯店於臺北,解吉蒿為便於與密派來臺之匪諜林基玉(即劉寶生)等連絡,乃指示林等以臺北遠東飯店老闆為其親戚,彼處往來臺港船員甚多,可以利用。姜順清對解之為匪徒雖有所認識,然礙於親戚之情,曾為解吉蒿運輸衣服、菲力浦腳踏車一輛、新臺幣500元轉交林基玉使用等情。1963年12月13日被羈押。196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為叛徒運輸物資」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0年2月1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1月經第7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9月經第8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姜順清連續為叛徒運輸其他使用物資,係以姜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高亨應等之供述為據,惟姜君於審理中否認明知解吉嵩為匪諜,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61 歲
    • 當時職業: 雜貨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章審字第26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運輸其他使用物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2月28日(期間交保1年還押)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