軋文清

本案為0011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軋文清(1923-),河北天津人。00114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1999年12月27日經第1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戰車基地勤務廠陸軍兵工上尉補給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明審字第00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強制工作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