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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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55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趙濟民(1918-1964),河北清苑人。03554申請案於1999年6月2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2月7日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戰車基地勤務廠陸軍兵工上校廠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明審字第001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林基玉、趙濟民、高亨應部份核准,原判決關於林基玉、趙濟民、高亨應部份核准,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