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6年初特字第000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牟奇玉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6年初特字第000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牟奇玉、牟紹恒、湯承業、牟純榮
  • 產製日期: 55120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6)初特字第000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牟奇玉、牟紹恒、湯承業「參加叛亂之組織」,牟奇玉、牟紹恒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2年,湯承業免刑。牟純榮無罪。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5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第9條第1項第1款、第12條;刑法第59條、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