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奇玉

牟奇玉(1924-),山東棲霞人。 依(56)初特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在匪山東棲霞於孫家村小學讀書時,曾加入匪兒童團,來臺後未自首。1966年5月18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1年5月1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判亂組織,係依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互證為依據。惟其於審理時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且其在1945年於山東淪陷區所參加之「兒童團」之性質是否為叛亂組織,原判決僅以《匪黨的組織與策略路線》一書為依據,並無其他佐證,亦未見其有具體叛亂之活動,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