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紹恒

牟紹恒(1932-1990),山東棲霞人。 依(56)初特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山東棲霞縣上孫家村小學讀書時,曾加入兒童團,來臺後迄未自首。1966年5月19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1年5月1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互證為依據,惟其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調查。又其所參加之「兒童團」之性質是否為叛亂組織,並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