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純榮 (李春旭)

本案為0407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牟純榮(1925-),山東牟平人。04074申請案於1999年8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4月24日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烟酒公賣局樹林酒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人身自由受限20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