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4年警審特字第001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邱瑞萱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4年警審特字第001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邱瑞萱、邱承美、李安常、李光庭、孫玉璞、朱貴堂
- 產製日期: 5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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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4)警審特字第001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邱瑞萱、李安常、李光庭、孫玉璞、朱貴堂「參加叛亂之組織」,孫玉璞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邱瑞萱、李安常、李光庭、朱貴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2年。邱承美免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6條第1款;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