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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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常(1917-),山東萊陽人。 依(54)警審特字第0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四維國校教員,1945年初其經宋雲呈等人之誘說,至山東萊陽縣匪魯東軍區所主辦之「教員幹部訓練班」受訓,研習「毛澤東學說」、「史達林學說」、「唯物辯證法」等匪黨理論,並加入外圍組織「教員救國會」。1965年7月4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0年7月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並未對其等之自白是否遭刑求加以調查,且無其他具體證據足認其等參加叛亂之組織,故認非有實據。2002年12月21日經第3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回復名譽。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四維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1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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