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庭

李光庭(1926-),山東萊陽人。 依(54)警審特字第0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警察第八分局西寧北路派出所員警,1945年其與孫玉璞、李安常經孫承X、宋雲呈、李渭卿之誘說,前往山東海陽縣匪魯東軍區所主辦之「教員幹部訓練班」受訓月餘,研習「毛澤東學說」、「史達林學說」、「唯物辯證法」等匪黨理論,並加入匪外圍組織「教員救國會」,結訓後接受匪命赴萊陽鄉村,其被派任小野村小學教員等情。1965年7月9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0年7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並未對其等之自白是否遭刑求加以調查,且無其他具體證據足認李君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2003年1月經第3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警察第八分局西寧北路派出所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1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