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田乾祥筆記手稿「桃警局為『立功委員會』承認手段」,摘述內容如下:
一、許新益之匪參加乙事靠不住、將已伏法者陳振奇刑求承認,在警局矢口無承認該「立功會」將短短奇巧文語欺騙、蓋章尚嫌不充實,二次送軍法處時(如另)變相方式暗計编成入罪、那有不刑、脅,看得,十八天都不承的該「委員會」,很容易承認之理、這是警局辦案人所誣報、欺騙、筆錄簽名時(另紙),請求更改書記官不准,以故入局食罪。要警局筆錄與軍法處筆錄比較就知。
二、黃阿能在警局諒乃被迫下自白寫筆錄號中有~被告~「默許」為根據(起訴判決書中)。
三、☐警局第一次(五月二十三、四)同來曾xx警員翻譯,需知他姓名以便為證。
四、被告、國語、國文程度(日誌)甚差、能力~可知日常為人忠奸之別並被警局之騙局上當。
五、在警局有被告親筆自白錄(便低)始終一貫無參加任何組織黨派等。
六、請覆判局特別惠鑒於在警局筆錄經過一切實情詳察竟是眞假、可分明,莫被警局以「邀集田乾祥與呂木標~未」,依據用盡毒計一方面貪其邀功圖獎不顧良民捏造非實陷被告大冤枉之罪。
2.田乾祥(1920-),臺灣新竹人。依(56)初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鄭再添吸收,參加匪地下組織「警察人員立功委員會」。1966年5月21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呂木標互供一致,據以論罪科刑,惟其於審理中曾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審未詳予查證,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