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為「陳玉璽強制送還(四周年)責任追及集會決議文(複印文宣品)」,內容以強烈控訴語氣回顧1968年陳玉璽於日本遭強制遣返之經過,指出其依入國管理局要求出頭後即遭逮捕拘留,並在未經正當程序下於翌日清晨被強行押送至羽田機場,交由台灣方面人員遣返回台。文中進一步描述其在台灣遭軍事法庭審判,並以在日期間撰寫相關文章為由求處重刑,強調此一過程乃日本政府與台灣當局私下合作下的結果,批判其為繞過公共監督、侵害個人人權的秘密安排。此決議文以事件重述與責任歸屬為核心,將個案提升至國家層級的制度性問題,揭露跨國權力運作與政治案件處理之關聯。整體而言,本件文宣不僅呈現日本民間對政府入境管理與外交決策的批判立場,也反映1970年代人權運動透過集會決議與文件流通,持續追究國家責任並促進公共記憶建構的行動策略,具有重要的歷史與人權史料價值。
2.陳玉璽(1939-),臺灣彰化人。依(58)初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於日本居留期間,於《東京大地報》撰寫「雜技團給我們帶來了革命情感」等頌揚毛澤東之文章。1968年2月9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1年奉總統代電核准減刑。1971年10月25日刑滿開釋。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日本居留期間,於東京大地報上撰寫「雜技團給我們帶來了革命情感」等文,頌揚毛匪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難判定其有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之實,故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