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盛淼筆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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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宋盛淼
  • 類別: 手稿
  • 主題類別: 手稿
  • 尺寸: 長:10 x 寬:13.2 x 高:0.7 (cm)
  • 取得方式: 捐贈
  • 登錄號: 20200020001
  • 藏品簡介:
    1.本件為宋盛淼個人筆記本,筆記本內黏貼7張照片,均為宋太太與宋文博幼時之照片。原是臺中豐原翁子國民學校教員的宋盛淼,是新生訓導處在叛亂案的犧牲者,一開始被判12年徒刑,後來在綠島再叛亂案中加判交付感化,最後在「嚴為復審」的指示下,才被改判死刑,1956年1月16日被送往新店安坑刑場槍決。宋盛淼的兒子宋文博是遺腹子,從來沒有見過父親,他和媽媽張雪露最後只有等到父親被槍決的消息和遺體。 2.宋盛淼(1924-1956),臺灣臺中人。第一案: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縣豐原鎮翁子國民小學教員,宋盛淼經施部生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情。1950年4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第二案:依(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宋盛淼與吳聲達、張樹旺、楊俊隆成立核心組織,並負聯絡責任,又曾受吳君密交羅馬文匪歌「再接再厲」歌唱等情。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6年1月13日執行死刑。2000年補償基金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之理由為原審認定楊、宋2人罪行之證據資料,僅依渠等於偵查中之自白及相互間之供證,罪證不足,難認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又同案被告吳聲達將匪歌交由宋君歌唱,亦僅屬思想層次問題。

    參考資料:

    〈宋盛淼補償金申請案〉,識別號:HRA0001_01_02_01000,《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識別號:HRA0001,國家人權博物館檔案史料資訊系統,瀏覽日期2022年09月28日,網址:https://hras.nhrm.gov.tw/detail/article/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