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炳煌

吳炳煌(1928-),臺灣嘉義人。 依(42)審三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義縣稅捐稽徵征處僱員,其受張棟材邀請參加讀書會及時事座談,討論時局及大陸匪軍勝利情形,研究資本主義無產階級鬥爭勞工生活等問題。1952年11月1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4年9月29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張棟材邀其參加讀書會及時事座談等會議為據,惟張君邀請其當時並未參加匪黨,其後張君加入匪黨,原判決對其是否知悉張君為匪均未詳加調查及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縣稅捐稽征處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槍擊受傷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