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金良

吳金良(1928-),河北肅寧人。 依(39)翌晏字第08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永脩鑑槍砲一等兵,其與鄭龍華在該艦洗臉室走廊商討將永脩鑑開往上海。1949年4月17日被羈押。1950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2項「共同將船艦交付叛徒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1年4月1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對於另案被告鄭龍華想把軍艦開回上海之事告知其,並請求協助等情,其於審理中辯稱認為鄭君係玩笑之詞,惟原判決竟推論其知悉3、4日後卻密不透露,謂非同謀誰能置信,對其自白之任意性並未詳予調查,復無其他佐證資料證明,因此難認其有共同將船艦交付叛徒未遂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永脩鑑槍砲一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80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將船艦交付叛徒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