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長海

  • 周長海 1924年出生 1977年卒 天津市 武清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總司令部看守所、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周長海(1924-1977),河北武清人。

第一案:依(39)翌晏字第08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永脩艦槍砲二等兵,其涉叛亂案。1950年5月27日收押候訊。1950年經海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
第二案:依其兵籍資料,其原任海軍永修軍艦上等兵。1950年4月1日於臺中先鋒營受訓。1951年3月31日結訓。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5月經第7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涉嫌叛亂案件,因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則其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人員,以及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其兵籍資料記載,其於1950年4月1日至1951年3月31日間,在臺中先鋒營受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永脩艦槍炮二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808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24日;限制人身自由4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