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彬藩

  • 林彬藩 1928年出生 福建省 福州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海軍總司令部看守所、陸戰隊第2旅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彬藩(1928-),福建福州人。

第一案:依(39)翌晏字第08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永脩艦雷達下士兼電工下士,其涉嫌參加鄭龍華等謀叛投匪行為。1950年5月27日收押候訊。1950年經海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7月21日由看守所送交陸戰隊第二旅管訓。
第二案:依其兵籍表,其原任前海軍永修軍艦電機下士,1950年4月16日調,11月18日任反共先鋒營下士,1951年4月4日調任上校。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涉嫌叛亂案件,因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惟其開釋前羈押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復查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人員,且依其兵籍表記載,其原任前海軍永修軍艦電機下士,於1950年4月16日調,1950年11月18日任反共先鋒營下士,1951年4月4日調任士校,其確曾在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受訓,亦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永脩艦雷達下士兼電工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808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24日;限制人身自由4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