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鐸
- 周明鐸 男 1925年出生 青島市 萊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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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總司令部看守所、海軍陸戰隊第2旅、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周明鐸(1925-),山東萊陽人。
第一案:依(39)翌晏字第08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永修艦航海上士,其涉嫌謀叛投匪。1950年5月27日被羈押。1950年經海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7月20日提解陸戰隊第二旅管訓。
第二案:依「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案人員名冊,其於1950年4月17日至1951年4月4日於反共先鋒營受訓。
其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涉嫌叛亂案件,因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惟其開釋前羈押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商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案人員名冊及其兵籍表資料記載,其於1950年4月17日至1951年4月4日,在反共先鋒營受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第一案:依(39)翌晏字第08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永修艦航海上士,其涉嫌謀叛投匪。1950年5月27日被羈押。1950年經海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7月20日提解陸戰隊第二旅管訓。
第二案:依「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案人員名冊,其於1950年4月17日至1951年4月4日於反共先鋒營受訓。
其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涉嫌叛亂案件,因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惟其開釋前羈押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商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案人員名冊及其兵籍表資料記載,其於1950年4月17日至1951年4月4日,在反共先鋒營受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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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永脩艦航海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808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24日;限制人身自由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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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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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