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茂基

譚茂基(1929-1949),山東濰縣人。 依(38)安戎字第0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匪煙臺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第一分團第一區隊長,其在湖南藍田受劉永祥吸收加入匪黨,並派為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分團區隊長,該團以流亡學生身份為掩護,散佈謠言、煽動學潮、擾亂治安、破壞政府。後煙臺聯中遷移廣州,政府將所有流亡學生悉數撥歸駐澎湖之陸軍第卅九師訓練,其仍潛伏軍中祕密活動,並著手調查部隊主官姓名、裝備情形及要塞地形等圖,為匪徒進攻內應之用。194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1949年12月1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王光耀等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與王二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供述惟為據。惟王光耀致香港友人信件三封,僅為陳述當時之生活狀況,其他則無具體佐證,難認其等有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煙台聯合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安戒字第00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