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彩祥
- 蕭彩祥 男 1906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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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04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蕭彩祥(1906-1952),臺灣屏東人。依(40)安潔字第46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蕭彩祥經黃怡珍介紹加入匪黨,奉黃之命擔任通訊員,經常與羅冬梨、楊源盛、劉妹德等聯絡,並藏匿黃怡珍、蕭道應於自己家中,又先後將黃怡珍帶至劉妹德、蕭福丁處藏匿。1951年6月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2月22日執行死刑。04043申請案於1999年8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9月29日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蕭彩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蕭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高草、楊源盛等之供述為據,且縱其有參加集會、負責聯絡及藏匿黃怡珍、蕭道應等情,既無其他具體之顛覆計畫或作為,尚難認係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蕭彩祥(1906-1952),男,屏東人,日治時代國民學校畢業,被捕時46歲,業農。 所涉入的案件為中國共產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中南部地區組織中的「高草等案」。依據官方檔案記載,他於1951年2月受蕭道應之妻黃怡珍(黃素貞)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3月曾在其家開過兩次會,並且受黃怡珍之命擔任通訊員,聯絡楊源盛與劉妹德,介紹黃至劉妹德與蕭福丁家居住各15日。1951年1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40〉安潔字第4664號,以「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家產除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2月22日上午6時於川端橋刑場執行槍決。 依其筆錄表示,他並未加入共產黨,只因蕭道應夫婦曾借住其家而牽扯此案,1951年2月,楊源盛將蕭道應夫婦帶至蕭彩祥家,他因與蕭道應為同宗,又為舊識,因此同意借住,高草也以黃怡珍親戚之名義一同借住,同意他們借住時並不知道他們的共黨身分,自己也未加入共產黨。雖曾於屏東調查局承認加入,但此乃因遭受刑求所致。其子蕭東應也受此案牽連,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蕭東應在向補償基金會繳交的陳述書中,表示父親被捕那晚「家中突然出四、五十位保安司令部人員,卻把父親蕭彩祥誤認為叛亂之徒,狠狠地抓走。(當時家中老老少少都跪地哀求著),但還是強制執行帶走。」後來因為蕭彩祥離開時並未帶盥洗衣物,他與母親送去時,也遭到逮捕。在獄中見到父親遍體成傷,被嚴重刑求,之後他也遭到刑求。 1999年8月蕭東應代表蕭彩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29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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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彩祥(1906-1952),男,屏東人,日治時代國民學校畢業,被捕時46歲,業農。 所涉入的案件為中國共產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中南部地區組織中的「高草等案」。依據官方檔案記載,他於1951年2月受蕭道應之妻黃怡珍(黃素貞)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3月曾在其家開過兩次會,並且受黃怡珍之命擔任通訊員,聯絡楊源盛與劉妹德,介紹黃至劉妹德與蕭福丁家居住各15日。1951年1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40〉安潔字第4664號,以「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家產除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2月22日上午6時於川端橋刑場執行槍決。 依其筆錄表示,他並未加入共產黨,只因蕭道應夫婦曾借住其家而牽扯此案,1951年2月,楊源盛將蕭道應夫婦帶至蕭彩祥家,他因與蕭道應為同宗,又為舊識,因此同意借住,高草也以黃怡珍親戚之名義一同借住,同意他們借住時並不知道他們的共黨身分,自己也未加入共產黨。雖曾於屏東調查局承認加入,但此乃因遭受刑求所致。其子蕭東應也受此案牽連,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蕭東應在向補償基金會繳交的陳述書中,表示父親被捕那晚「家中突然出四、五十位保安司令部人員,卻把父親蕭彩祥誤認為叛亂之徒,狠狠地抓走。(當時家中老老少少都跪地哀求著),但還是強制執行帶走。」後來因為蕭彩祥離開時並未帶盥洗衣物,他與母親送去時,也遭到逮捕。在獄中見到父親遍體成傷,被嚴重刑求,之後他也遭到刑求。 1999年8月蕭東應代表蕭彩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29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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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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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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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