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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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彩祥(1906-1952),男,屏東人,日治時代國民學校畢業,被捕時46歲,業農。 所涉入的案件為中國共產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中南部地區組織中的「高草等案」。依據官方檔案記載,他於1951年2月受蕭道應之妻黃怡珍(黃素貞)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3月曾在其家開過兩次會,並且受黃怡珍之命擔任通訊員,聯絡楊源盛與劉妹德,介紹黃至劉妹德與蕭福丁家居住各15日。1951年1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40〉安潔字第4664號,以「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家產除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2月22日上午6時於川端橋刑場執行槍決。 依其筆錄表示,他並未加入共產黨,只因蕭道應夫婦曾借住其家而牽扯此案,1951年2月,楊源盛將蕭道應夫婦帶至蕭彩祥家,他因與蕭道應為同宗,又為舊識,因此同意借住,高草也以黃怡珍親戚之名義一同借住,同意他們借住時並不知道他們的共黨身分,自己也未加入共產黨。雖曾於屏東調查局承認加入,但此乃因遭受刑求所致。其子蕭東應也受此案牽連,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蕭東應在向補償基金會繳交的陳述書中,表示父親被捕那晚「家中突然出四、五十位保安司令部人員,卻把父親蕭彩祥誤認為叛亂之徒,狠狠地抓走。(當時家中老老少少都跪地哀求著),但還是強制執行帶走。」後來因為蕭彩祥離開時並未帶盥洗衣物,他與母親送去時,也遭到逮捕。在獄中見到父親遍體成傷,被嚴重刑求,之後他也遭到刑求。 1999年8月蕭東應代表蕭彩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29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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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思琦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