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東應
- 蕭東應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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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04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蕭東應(1927-),臺灣屏東人。依(40)安潔字第46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蕭道應、黃怡珍等於蕭東應家匿居時,曾勸蕭東應加入匪黨,雖被拒絕但已允為工作。1951年6月1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1年6月9日刑滿開釋。04042申請案於1999年8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9月29日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蕭東應包庇藏匿在逃叛徒蕭道應、黃怡珍,係以蕭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蕭東應,1927年生,男,屏東人,小學畢業,被捕時25歲,業農。 所涉入的案件為中國共產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中南部地區組織中的「高草等案」。1949年國民黨政府破獲基隆中學《光明報》,並於1950年逮捕臺灣省工委會領導人蔡孝乾後,原於臺大醫院發展組織的省工委會幹部蕭道應偕其妻黃怡珍(黃素貞)返回蕭之老家屏東,蕭東應因父親蕭彩祥與蕭道應為舊識,因此蕭道應、黃怡珍與高草曾於他家中借住過三回,而牽扯進此案。1951年1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40〉安潔字第4664號,以「包庇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父親蕭彩祥則被判處死刑。 依據官方偵訊筆錄,他在被逮捕後針對蕭道應夫妻於家中和他的互動有兩種不同的說法,他曾經承認蕭道應邀請他加入共產黨,在他拒絕之後蕭氏夫妻等人即離開家裡,且他並非家中戶長,因此未通報政府他們的共黨身分;後又說此乃因為刑求而說出的供詞,蕭氏夫妻只有詢問他要不要養雞,如果要願意提供幫助。 蕭東應在繳交給補償基金會的陳述書中,回憶父親於家中被捕時並未帶盥洗衣物,他與母親送盥洗衣物給父親時遭到逮捕。在獄中見到父親遍體成傷,被嚴重刑求,之後他也遭到刑求,在父親被槍決後兩天,他與其他被判刑者,被送往綠島,後又送往國防部軍人監獄,服刑期間妻子蕭吳瑞珍獨力扶養兩個女兒與照顧母親,1961年6月9日刑滿出獄,後又再育有2男1女,晚年不詳。 1999年8月蕭東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29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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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思琦
蕭東應,1927年生,男,屏東人,小學畢業,被捕時25歲,業農。 所涉入的案件為中國共產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中南部地區組織中的「高草等案」。1949年國民黨政府破獲基隆中學《光明報》,並於1950年逮捕臺灣省工委會領導人蔡孝乾後,原於臺大醫院發展組織的省工委會幹部蕭道應偕其妻黃怡珍(黃素貞)返回蕭之老家屏東,蕭東應因父親蕭彩祥與蕭道應為舊識,因此蕭道應、黃怡珍與高草曾於他家中借住過三回,而牽扯進此案。1951年1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40〉安潔字第4664號,以「包庇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父親蕭彩祥則被判處死刑。 依據官方偵訊筆錄,他在被逮捕後針對蕭道應夫妻於家中和他的互動有兩種不同的說法,他曾經承認蕭道應邀請他加入共產黨,在他拒絕之後蕭氏夫妻等人即離開家裡,且他並非家中戶長,因此未通報政府他們的共黨身分;後又說此乃因為刑求而說出的供詞,蕭氏夫妻只有詢問他要不要養雞,如果要願意提供幫助。 蕭東應在繳交給補償基金會的陳述書中,回憶父親於家中被捕時並未帶盥洗衣物,他與母親送盥洗衣物給父親時遭到逮捕。在獄中見到父親遍體成傷,被嚴重刑求,之後他也遭到刑求,在父親被槍決後兩天,他與其他被判刑者,被送往綠島,後又送往國防部軍人監獄,服刑期間妻子蕭吳瑞珍獨力扶養兩個女兒與照顧母親,1961年6月9日刑滿出獄,後又再育有2男1女,晚年不詳。 1999年8月蕭東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29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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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 判決主文: 包庇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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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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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