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東應

蕭東應,1927年生,男,屏東人,小學畢業,被捕時25歲,業農。 所涉入的案件為中國共產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中南部地區組織中的「高草等案」。1949年國民黨政府破獲基隆中學《光明報》,並於1950年逮捕臺灣省工委會領導人蔡孝乾後,原於臺大醫院發展組織的省工委會幹部蕭道應偕其妻黃怡珍(黃素貞)返回蕭之老家屏東,蕭東應因父親蕭彩祥與蕭道應為舊識,因此蕭道應、黃怡珍與高草曾於他家中借住過三回,而牽扯進此案。1951年1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40〉安潔字第4664號,以「包庇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父親蕭彩祥則被判處死刑。 依據官方偵訊筆錄,他在被逮捕後針對蕭道應夫妻於家中和他的互動有兩種不同的說法,他曾經承認蕭道應邀請他加入共產黨,在他拒絕之後蕭氏夫妻等人即離開家裡,且他並非家中戶長,因此未通報政府他們的共黨身分;後又說此乃因為刑求而說出的供詞,蕭氏夫妻只有詢問他要不要養雞,如果要願意提供幫助。 蕭東應在繳交給補償基金會的陳述書中,回憶父親於家中被捕時並未帶盥洗衣物,他與母親送盥洗衣物給父親時遭到逮捕。在獄中見到父親遍體成傷,被嚴重刑求,之後他也遭到刑求,在父親被槍決後兩天,他與其他被判刑者,被送往綠島,後又送往國防部軍人監獄,服刑期間妻子蕭吳瑞珍獨力扶養兩個女兒與照顧母親,1961年6月9日刑滿出獄,後又再育有2男1女,晚年不詳。 1999年8月蕭東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29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思琦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 判決主文: 包庇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