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福丁

蕭福丁(1922-),臺灣高雄人。 依(40)安潔字第46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蕭彩祥攜匪黃怡珍至其家藏匿共15日。1951年12月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3月25日交付感化。1954年6月21日期滿保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藏匿歹徒黃怡珍應交付感化,僅以其與共同被告蕭彩祥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始終否認明知黃怡珍為匪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