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妹德

劉妹德(1891-1965),臺灣高雄人。 依(40)安潔字第46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蕭彩祥曾將黃怡珍帶至其家居住,其只知黃君為逃犯而不知其係屬匪諜。1951年6月1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8月1日核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藏匿匪犯應交付感化,係以其與共同被告蕭彩祥之供述為據。惟其始終否認明知黃怡珍為匪,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6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5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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