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華陽

朱華陽(1908-1999),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11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林處檢驗局副局長,其曾受李中志等邀約開會討論臺灣新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事宜,並經推定為該盟主席,後因心懷畏懼,於最後一次聚會時,藉故規避參與討論,並向李中志表示拒絕參加,遂中止進行組織事宜等情。1949年9月2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刑法》第27條「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因己意中止」判處有期徒刑6年。1955年11月1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既知李中志與共黨聯絡,欲組織「臺灣新民主自治同盟」,而仍承諾並參與討論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該組織係以顛覆政府為目的,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加查證敘明,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有其他叛亂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農林處檢驗局副局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11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因己意中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