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凱英
- 劉凱英 男 1927年出生 安徽 合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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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凱英(1927-),安徽合肥人。
依(45)典具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九軍第二處上尉軍事情報官,其協助郭廷亮至陸軍第九軍聯絡孫立人之學生,並受郭廷亮、田祥鴻指示控制部隊、把持通信、威脅部隊長、扣留政工人員等行動計畫。其與郭立人等復受命召集第九軍所屬學生金朝虎、李太遠等十餘人,在臺南雀經濟食堂秘密集會,席間江雲錦發表反動言論,並囑與會人員提高警覺、注意通信保密等情。1955年6月8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軍法處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9年9月26日特赦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郭廷亮之供述為據。惟劉秘其密聯絡學生,與同案被告郭廷亮共同商定利用親校或校慶期間發動計劃及將國軍高級將領編號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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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9軍第2處上尉軍事情報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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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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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